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县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,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,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、措施,指导、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各建筑施工企业确定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联络员(外地建筑企业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担任),填写联络员登记表( 1),报大足县建设委员会备案后予以公布;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,应及时调整。
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
1、 认真分析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,及时收集、整理、传递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信息;
2、 及时报告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事故、违规行为处罚等情况;
3、 提出改进本单位或者本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建议;
4、 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,通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;
5、 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,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。
第四条 大足县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。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、临时会议两种形式。季度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。分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,总结阶段性工作,提出工作思路、意见和建议,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。重大事故发生时,或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,可召开临时会议。临时会议的议题主要是:通报重大事故情况,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、措施,部署和安排重要工作。临时会议 可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。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,应事先请假,并委派代表参加。
第五条 通过大足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站博客、电子邮箱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,每次联络员会议后及时发布会议纪要。
第六条 村镇建设工作应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,并定期召开村建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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